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4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秀琼诉成都市溢洲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琼,成都市溢洲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787号原告:刘秀琼,女,1965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姚,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溢洲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飞。原告刘秀琼诉被告成都市溢洲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秀琼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溢洲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秀琼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秀琼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秀琼承担。审判员 徐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