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白明林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明林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3刑初259号公诉机关安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明林,男,1983年4月5日出生,苗族,小学,家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现暂住安吉县。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明林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1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白明林窜至安吉县递铺街道老庄村采用下猎兽夹的方式猎捕兔子,此次未猎捕到兔子;2.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白明林三次窜至安吉县递铺街道老庄村采用播放鸟叫和张网守候的方式捕猎鸟类,并于该月下旬猎获画眉鸟一只;3.2016年6月,被告人白明林窜至安吉县递铺街道老庄村采用播放鸟叫和张网守候的方式捕猎鸟类,此次未猎捕到鸟类;4.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明林伙同韦某、白某窜至安吉县天子湖镇里沟村山上采用播放鸟叫和张网守候的方式捕猎鸟类,此次未猎捕到鸟类。另查明,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为安吉县禁猎期,被告人白明林捕鸟用的丝网系狩猎的禁用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明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安吉县林业局关于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辨认照片,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照片,证人韦某、张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埋鸟说明、放生照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明林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白明林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据此,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明林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鸟笼一只、录音机一只、铁夹六个以及丝网一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费丹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