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凌建利、沈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建利,沈卫,王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凌建利。被执行人:沈卫。被执行人:王美珍。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凌建利与被执行人沈卫、王美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封被执行人沈卫名下房产,因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无法进行司法处置;2、查封被执行人王美珍名下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喆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