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启荣与被执行人王荫刚、李明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荣,李明万,王荫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李启荣,女,汉族,1961年7月28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明万,男,汉族,1961年7月12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王荫刚,男,汉族,1981年5月27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启荣与被执行人李明万、王荫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明万已自动履行(2016)陕0928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李明万赔偿原告李启荣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000.00元)。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荫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并进行实地财产调查和网络查控,但申请执行人李启荣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8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中对被执行人李明万、王荫刚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和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