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书英与常运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书英,常运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书英,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常运虹,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再审申请人周书英因与被申请常运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7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书英申请再审称,自己与被申请人是合作关系,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7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并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合作过程中,就共同购买产品货款出额事宜,再审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出具欠条,应认定为债务关系。再审申请人再审审查期间也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合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书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康翻身审判员 李志斌审判员 罗忻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森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