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李建清与刘勇、李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清,刘勇,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清,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刘勇,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李文,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建清与被执行人刘勇、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襄州朱集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刘勇、李文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无给付能力,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思军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