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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492号申请人: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3942058845(1-1)。法定代表人:朱杭英,经理。被申请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36169。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原告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44元,减半收取3122元,由原告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崇紫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