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4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林宝钗、王彩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林宝钗,王彩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4612号原告:温州银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67131041U,住所地为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与体育场路交叉口)银联大厦。法定代表人:王维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云,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宝钗,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王彩华,女,195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银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宝钗、王彩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州银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银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504.5元,由原告温州银联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荣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