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2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13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本院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查控手段,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21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伟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