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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傅植锐、张锦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植锐,张锦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736号申请人:傅植锐,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张锦泉,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傅植锐与张锦泉、林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傅植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锦元名下的闽F×××××号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傅植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锦泉名下的闽F×××××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丽玲(代)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