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博迈锻造有限公司、陈建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博迈锻造有限公司,陈建松,江苏省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32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源北路1号楼电信大楼裙楼。法定代表人丁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宇,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江苏博迈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东侧泗水路北侧江苏(盱眙)机械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陈建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建松,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盱眙)机械工业园内。被执行人:江苏省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东侧泗水路北侧江苏(盱眙)机械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郑连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博迈锻造有限公司、陈建松、江苏省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博迈锻造有限公司、陈建松、江苏省和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解决并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执2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 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