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岳炳增与刘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炳增,刘增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671号原告:岳炳增,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刘增民,男,约58岁,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受理原告岳炳增诉被告刘增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2017年6月23日,原告岳炳增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增民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炳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收取计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楚书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