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1民初7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江苏联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额敏县万龙滴灌带节水厂、任根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联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额敏县万龙滴灌带节水厂,任根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24号之一原告:江苏联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辛庄工业园杨园)。法定代表人:李卫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额敏县万龙滴灌带节水厂,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加尔布拉克路(郊区乡养殖场附近)。经营者:任根喜。被告:任根喜,男,汉族,1971年3月3日生,住新疆额敏县郊区。原告江苏联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额敏县万龙滴灌带节水厂、任根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联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联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联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13元,由原告江苏联硕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过铁军人民陪审员  钱月琴人民陪审员  曹惠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佳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