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执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736李丽琼与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琼,潘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736号申请执行人李丽琼,女,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潘国军,男,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李丽琼与被执行人潘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依法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6月26日依法采取财产查控措施,调查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潘国军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本院穷尽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3000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5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姚志刚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鹏巍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