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北京鑫淼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三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鑫淼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三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637号原告:北京鑫淼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技术开发区雁栖东二路17号法定代表人:马腾飞,任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胜,公司员工。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法定代表人:张胜喜,任职董事长。被告:河南省三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伏道乡大性村法定代表人:高洪波,任职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鹏、袁晓燕,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北京鑫淼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三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鑫淼润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诉讼费9858元,减半收取4929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 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丹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