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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何其勇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1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王俊,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涛,北京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其勇,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再审申请人王俊因与被申请人何其勇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13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俊申请再审称,案涉网吧在申请营业场所变更后的选址义务应当由何其勇承担,选址经公示合格后才可办理相关消防审核等一系列审批手续。因何其勇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经营地址,才导致相关后续行为无法进行。综上,依法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俊与何其勇签订的《网吧转让协议》、《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王俊关于何其勇选址不合格、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网吧选址的合理性并不能影响王俊违约行为的成立,原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认定王俊在依约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等方面存在违约行为,《网吧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并无不当。综上,王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俊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锐审判员 陈伟红审判员 史利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