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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腾与王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腾,王玉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3646号原告:李腾,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王玉红,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满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原告李腾诉被告王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腾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玉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腾撤回对被告王玉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李腾承担(已向本院预交)。审判员  马凤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