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高倩与雷亚东、丁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倩,雷亚东,丁翠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2823号原告:高倩,女,汉族,1975年4月20日生,住登封市。被告:雷亚东,男,汉族,1985年4月28日生,住登封市。被告:丁翠娜,女,汉族,1988年6月25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桂鑫,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露然,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高倩诉被告雷亚东、丁翠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倩、被告丁翠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桂鑫、崔露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亚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在登封市××办事处××一养鸡基地,因养鸡基地需要,被告雷亚东于2013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600000元,月利息3分,用登封市少林办事处雷家沟��1号楼现房作抵押,并留下雷亚东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原告当天给雷亚东现金600000元,从2013年9月30日至2016年11月27日,经原告多次讨要,雷亚东没有偿还原告本金和利息,在2016年11月27日,原告因担心超时效,让雷亚东把原借条时间2013年改为2016年,并在修改处捺指印,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雷亚东没有偿还本金和利息,被告丁翠娜作为其配偶,夫妻存续期间所产生债务也应负清偿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雷亚东未答辩。丁翠娜辩称:本案涉及的借款在答辩人与雷亚东离婚后发生,与答辩人无关,不应承担连带清偿义务,2016年10月12日,二被告离婚,而原告提供的借条时间显示为2016年11月27日,原告诉状中称2013年借给雷亚东钱没有证据,且答辩人不知,原告也没证据证明答辩人知情,因此,答辩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借条、行驶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雷亚东房产证一份,该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2、原告提供的2016年6月27日雷亚东出具的证明条,该证据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3、对被告丁翠娜提交的离婚协议、离婚证,具有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雷亚东、丁翠娜于2011年11月9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12日登记离婚。2013年11月27日,被告雷亚东向原告高倩借款6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雷亚东用登封市少林办事处雷家沟村1号楼房产及豫A×××××、豫A×××××号车辆作抵押,但均未办理抵押登记。2016年6月27日,被告雷亚东向高倩出具证明条一份,证明2013年11月27日借款截至2016年6月27日欠利息157300元。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而成诉。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实际借款是否发生在雷亚东、丁翠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丁翠娜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借条显示借款实际有改动痕迹,且根据改动情况可显示原借据时间为2013年,且和雷亚东出具证明条相互印证,可证明借款实际时间为2013年11月27日,故借款在雷亚东、丁翠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丁翠娜亦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借款为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丁翠娜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和被告雷亚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高倩和雷亚东约定月息3分,该利息约定超出法律对民间借贷利息年利率24%的规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予以调整,故2016年6月27日虽雷亚东向高倩出具欠息157300元的证明���本院予以调整为欠息104866.67元,2016年6月28日后的欠款利息亦应按年利率24%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亚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倩借款600000元和利息104866.67元,共计704866.67元,并支付2016年6月28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剩余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丁翠娜在上项确定的债务数额范围内和被告雷亚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高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雷亚东、丁翠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杨菊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