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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临花与祁心爱、祁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临花,祁心爱,祁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351号申请执行人:王临花,女,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祁心爱,女,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祁海峰,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临花与被执行人祁心爱、祁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祁心爱、祁海峰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祁心爱、祁海峰所有的375162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靳红涛执行员 赵随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