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程延和与尹光胜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延和,尹光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11民初1794号原告:程延和,男,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平,女,1974年4月29日出生,系程延和之妻。被告:尹光胜,男,1975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程延和与被告尹光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程延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尹光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延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尹光胜偿还欠款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尹光胜负担。事实和理由:尹光胜承包经营一砖厂。2015年前后,程延和以自有的货车给砖厂运送煤渣,尹光胜支付运费,有时为运送方便,程延和先为尹光胜垫付煤渣款,随后尹光胜再向程延和结算。截止2015年5月21日,尹光胜拖欠程延和运费及垫付的煤渣款共计69000元。经多次催要,尹光胜清付了4000元,现下欠65000元至今不予偿还。无奈,诉至法院。尹光胜未到庭,无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尹光胜在平顶山市承包经营一砖厂。程延和以自有的货车给砖厂运送煤渣,尹光胜支付运费,有时为了方便,程延和先为尹光胜垫付煤渣款,然后尹光胜再向程延和结算。截止2015年5月21日经双方结算,尹光胜向程延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合计总欠69000元”。该款经程延和多次催要,尹光胜清付了4000元,下欠65000元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尹光胜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根据程延和当庭提交的欠条中所载明的内容,可以认定尹光胜欠程延和65000元至今未予清偿的事实存在,故尹光胜应承担清付欠款的民事责任。程延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尹光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程延和欠款6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尹光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晓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