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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帮国与金发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帮国,金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142号申请执行人王帮国,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金发国,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本院在执行王帮国与金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鄂1303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帮国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303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正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