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南通通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与沈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建,南通通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崇川区温布利亚饮品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建,男,197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通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徐剑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波,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崇川区温布利亚饮品馆,住所地南通市。经营者:吴婷,女,住南通市崇川区。上诉人沈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通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崇川区温布利亚饮品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建未按照法院通知要求如期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沈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谷昔伟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