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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丁文枝、龙卷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文枝,龙卷勇,李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86号申请执行人:丁文枝,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龙卷勇,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李春华,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文枝与被执行人龙卷勇、李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60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龙卷勇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某室房产。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