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俊业申请执行任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业,任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业,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任广华,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业申请执行任广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广华用其所有的牌照为黑DM2***解放牌前四后八货车和沃德320型水稻收割机作价抵顶执行款70000.00元。现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3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审 判 员 宋书严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