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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超与辽宁国利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超,辽宁国利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250号申请执行人:郭超。被执行人:辽宁国利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赵明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超与被执行人辽宁国利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6)辽0103执325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8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辽宁国利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石朝晖执行员  穆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雪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