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敏与被告赵小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敏,赵小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4民初655号原告王晓敏(曾用名王小敏),男,生于1961年2月5日,住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在健,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小波,男,生于1980年6月18日,住苍溪县。原告王晓敏与被告赵小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小波经本院传票传唤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晓敏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承包了广元的绿化工程,雇请原告为其施工作业。工程竣工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工资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现起诉法院请求裁判。被告赵小波未到庭答辩。原告王晓敏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信息,拟证实原、被告身份适格。2、欠条,拟证实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0000元。被告赵小波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王晓敏提交的证据,经庭审核实,确认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予以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被告赵小波承包了广元的绿化工程,雇请原告王晓敏为其施工作业。工程竣工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三堆学校绿化、曾家山石笋绿化、曾家山上绿化(康乐道游客中心等处),凭此王小敏(5月16-9月30日)人工工资5万元整,曾家山垫的8000.00元材料费,王小敏必须协助赵小波要以上款项,欠款人:赵小波,2016年9月25日。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不予支付劳动报酬款,现起诉请求裁判被告赵小波支付劳动报酬款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按时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后经双方结算,确定了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工资金额,并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当按照欠条上约定的金额及时支付该劳动报酬。综上所述,原告王晓敏要被告赵小波偿付劳动报酬款50000元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小波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王晓敏劳动报酬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赵小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蕊人民陪审员 谢正波人民陪审员 董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向小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