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687号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街道××路××号××大厦。法定代表人:朱元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剑樵,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伯尧,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7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尔珠,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补充诉讼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 谋审判员 陈家挺审判员 陈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瞿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