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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六五与张尚校、北京泰福荣盛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六五,张尚校,北京泰福荣盛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385号原告黄六五,男,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庆安市潜山县,。委托代理人李国利,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尚校,男,1972年9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被告北京泰福荣盛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育芳园小区19号2层D07号。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六五诉被告张尚校、北京泰福荣盛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六五于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六五的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六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六五负担。审 判 长  于红凤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人民陪审员  张喜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凤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