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民终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熊凯、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凯,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5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凯,男,198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凌男,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雄,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法定代表人:蔡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杨,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果,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熊凯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鸿远房地产开发有��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熊凯收到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同时,熊凯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熊凯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熊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玲代理审判员  吴合波代理审判员  吴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绮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