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0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鸿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0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瑞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巴中市鸿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鸿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借款合同纠纷二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902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但暂时不变处置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并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同意暂缓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未能执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若仍未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远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