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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春芳与被执行人李文东、张小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芳,李文东,张小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芳。被执行人李文东,公民。被执行人张小卓,公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3634元及利息270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19元、律师服务费3000元、保全费620元、执行费65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红生、钱水菊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20337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冷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