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824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飞、周建萍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飞,周建萍,高文俊,刘亚林,周志,卢新生,陈玉光,李全永,杨自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1824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飞,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周建萍,女,1975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高文俊,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刘亚林,男,1964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周志,男,1969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卢新生,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陈玉光,男,1961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李全永,男,1972年8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杨自伟,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飞、周建萍、高文俊、刘亚林、周志、卢新生、陈玉光、李全永、杨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 刚代理审判员 魏 星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周筱斌书 记 员 呼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