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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汤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刑初316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本案于2017年4月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4月14日被取保候审。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历玉换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日9时,被告人汤某某认为柴某某等人在其酒店门口施工影响了生意,用铁管将柴某某打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供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汤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2017年4月1日9时左右,因马王堆街道古汉路改造项目,柴某某等人在汤某某经营的古汉欣都酒店门前施工。汤某某认为搭在门前的脚手架影响了酒店的生意,找柴某某等人理论。柴某某让汤某某找工程部联系,仍继续施工。被告人汤某某见状即从自己的汽车后备箱内拿出一根铁制水管,将柴某某的左手打伤。经鉴定,柴某某左手尺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汤某某已赔偿柴某某60000元,取得了柴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发和抓获被告人汤某某的经过;2、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证明被汤某某打伤的经过;3、证人叶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与柴某某一起在古汉欣都酒店门前施工,突然看见汤某某拿铁管追打柴某某。柴某某的左手手腕受伤。打“110”报警后,才知道汤某某是认为他们施工影响了酒店生意,所以打了柴某某;4、指认案发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5、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柴某某因伤就诊的情况;6、长芙公物鉴(法临)字[2017]119号鉴定文书证明,柴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7、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证明,汤某某已赔偿柴某某60000元,取得了柴某某的谅解;8、被告人汤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汤某某的基本情况;9、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证明的情况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汤某某从轻处罚。经审前调查,汤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汤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户籍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晓佳人民陪审员  毛一原人民陪审员  刘菊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