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f o n t - f a m i l y : 宋 体 ” > 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1824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被告:石某,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石某母亲)委托代理人:张静静,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2年10月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4月15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晋1002民初3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离婚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对该判决书不服,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发还本院重新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石某自愿离婚;二、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2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卢青山人民陪审员徐金亮人民陪审员樊军杰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梁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