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迪申请闫丽洁、郑桂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迪,闫丽洁,郑桂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吴迪。被执行人闫丽洁。被执行人郑桂须。吴迪申请闫丽洁、郑桂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献刚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马文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