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灯巧盗窃、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灯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449号罪犯张灯巧,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灯巧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8年8月5日起至2028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6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3月18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漳刑执字第4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又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81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5日起至2025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裁定于2015年5月22日送达。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张灯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5年5月至2017年2月累计考核分2640分,获得表扬4次。月平均消费223.2元。该犯于上次审理期间累计交纳罚金1500元,于本次审理期间交纳罚金1900元。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缴款单据、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台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张灯巧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张灯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但该犯犯数罪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且其财产刑未完全履行,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灯巧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08年8月5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泰峰审 判 员 刘红星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琳婷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