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2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毕晨与陈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晨,陈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620号之一原告:毕晨,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陈文波,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毕晨与被告陈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蕾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