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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26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毕晨与陈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晨,陈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620号之一原告:毕晨,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陈文波,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原告毕晨与被告陈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蕾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