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7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李志恒、郑慧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李志恒,郑慧,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7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负责人陶李,系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李志恒,男,生于1981年9月29日,汉族,住榆林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郑慧,女,生于1981年3月9日,汉族,住榆林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松林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鹏,男。本院在执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李志恒、郑慧、陕西汇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榆阳公证执字第12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向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偿还截止2017年2月13日本金合计人民币160万元、利息合计207041.02元。利率按合同约定月利率6.0625‰计收,逾期利息按月利率9.09375‰,保留追偿利息从2017年2月1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负担执行费204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及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郑慧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慧在兴业银行45×××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384.3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