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4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申红包装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双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申红包装有限公司,嵊州市双通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4604号之一原告:嵊州市申红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南大道288号。法定代表人:赵红娅。被告:嵊州市双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工业园区仙湖路1478号。法定代表人:陈小东,董事长。原告嵊州市申红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双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嵊州市申红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嵊州市申红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嵊州市申红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90元,合计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丽燕?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