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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甲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171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甲公司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案件款30820元,执行费36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志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