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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吴执民字第2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湖州润物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润物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吴执民字第2157-2号申请执行人:湖州润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八里店镇移沿山村。法定代表人:徐虎耿,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负责人:张学民,该镇镇长。申请执行人湖州润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依权利人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3)湖吴环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6月14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2017)浙05民再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案执行依据即(2013)湖吴环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湖吴执民字第2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毅代理审判员 施 辰代理审判员 孔祥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