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金鑫、熊艳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鑫,熊艳敏,王存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鑫,男,1993年8月6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宗善,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熊艳敏,女,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飞,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存(曾用名王成),男,生于1970年2月12日,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上诉人王金鑫因与上诉人熊艳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2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本案诉争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定性、被继承人王光胜遗产的处理等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2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金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5元予以退回,上诉人熊艳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焦静平审判员 黄 鹂审判员 何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亚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