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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财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竹均与张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竹均,张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387号申请人:陈竹均,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愉枫,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洋,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陈竹均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洋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蔡家横街X号X幢X单元X房屋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竹均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张洋名下价值3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登记在陈竹均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蔡家横街X号X幢X单元X房屋。案件申请费2020元,已由陈竹均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