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安冬冬与吴前进、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冬冬,吴前进,王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664号原告:安冬冬,男,汉族,1988年12月2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吴前进,男,汉族,1981年9月23日出生,住德州市乐陵市。被告:王雷,男,汉族,1981年4月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冬冬诉被告吴前进、王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冬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门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