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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赤壁市众康饮品经营店与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众康饮品经营店,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281行初23号原告赤壁市众康饮品经营店,负责人:宋明耀。地址:赤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066118669H。被告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赤壁市食药局)。法定代表人:陈晓。该局局长。地址:赤壁市。组织机构代码:73791698-8。委托代理人毕其安,赤壁市食药局副局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市众康饮品经营店诉被告赤壁市食药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市众康饮品经营店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市众康饮品经营店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赤壁市众康饮品经营店承担。审 判 员  万子琼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徐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