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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11454昆山市锦溪镇物业管理中心与陈佳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锦溪镇物业管理中心,陈佳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454号原告:昆山市锦溪镇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2260058J。法定代表人:朱梅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福林。昆山市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佳哲,男,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市锦溪镇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陈佳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锦溪镇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市锦溪镇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