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5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954号原告:王玥明,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2。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职务:董事长。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68号甲1号。负责人:劳伦特,总经理。原告王玥明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王玥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玥明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