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市睢阳区乐淇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乐淇电器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11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乐淇电器商行,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乐淇电器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丘市睢阳区乐淇电器商行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许珍红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