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建、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建,XX,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0498298-1号。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传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卢周,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周建,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南淝河路289号华中汽配大市场B1幢501室,组织机构代码67093525-1。法定代表人汪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建、XX、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5)颍民二初字第018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周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其利息(利率从2015年1月1日、罚息从2015年3月29日起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原告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对被告恒广公司抵押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99043645)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在案件执行中,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皖1226执14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颍上县××城镇××与××省道交叉口大楼××层房屋一处(产权证号:房地权颍房字第××号),限期履行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然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委托安徽金石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房屋依法公开拍卖,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4000000元接受拍卖房屋抵付判决书确定的债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颍上县慎城镇顺河路与102省道交叉口大楼26号1栋第5层房屋一处(产权证号:房地权颍房字第××号)作价1400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所欠借款本金及9000000元及其利息28500000元(截止到2016年12月23日)和超期罚息1000000元(截止到2016年12月23日)。房屋产权证号为房地权颍房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转移。申请执行人颍上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王 进审判员 姚孝华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迟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