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567号原告:盛某某,女,蒙古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某,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盛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