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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盛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567号原告:盛某某,女,蒙古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某,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盛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关注公众号“”